解读: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政策原文: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市政府于2011年12月印发了《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公共机构节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对公共机构节能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国务院制定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了全面规范,这些均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突显公共机构在节能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着手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办法》起草小组,组织人员参加国管局专题培训,并邀请国管局同志来津授课,全面提升起草小组成员的素质能力。起草过程中,小组成员先后深入16个区县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多次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商议,专程赴上海、重庆、山东、浙江等兄弟省市单位进行调研学习,广泛吸取先进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共向全市各区县、市级机关主管部门征集意见、建议12条,采纳8条,未采纳的分别与提出单位沟通协调、达成一致。《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修并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7条,在总体与《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了契合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延伸与细化,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办法》对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政府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领导责任;二是分三个层次规定了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相互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明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关系;三是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为公共机构节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办法》对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制定主体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一是市和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二是区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并由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三是公共机构应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本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对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做了规定:一是公共机构应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二是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公共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将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三是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四是定期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五是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四)公共机构节能措施。《办法》提出了降低天津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九项举措,除继续鼓励无纸化办公、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待机能耗、严格执行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等外,还强调要运用先进技术和智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包括“对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施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对电梯系统进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等。值得一提的是,“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推广应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举措,也有助于降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同时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五)公共机构节能的保障措施。为保障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办法》对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也提出了要求:一是市和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过能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督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节能驾驶规范制度落实情况、用能系统及设备节能运行情况等;二是对不符合《办法》的违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